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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doc

作者:9003062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30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1月12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建筑大学

2016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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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结合我校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走访、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部门或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为依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层面内外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中依法享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正式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对于匿名来信,按仅供领导工作参考处理。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向学校领导走访,须事先填写校领导接待日登记表,经信访办公室批准,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确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信访人应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三)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信访登记卡》,填写要言简意名,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四)学校信访办公室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不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办公室分别批转所涉及的单位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信访办公室召集所涉及的单位协商解决;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办公室批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受理。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六)对于匿名信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直接转交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呈报校领导。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在信访事项的处理上,要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把矛盾上交。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学校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单位批转的信访事项。对于学校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校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反映党风廉政方面或涉及领导干部、党员违纪方面的信件由纪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使问题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四)对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登记卡》上,与附件一起交回学校信访办公室留存。

第五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处理群众来信(包括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来电、来访的工作程序。对咨询类以及通过信访办沟通可直接解决的信访问题,不进入此程序。

(一)拆封

对传统书信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当日邮件当日接收)。拆封后将信封附在信文后面左上角一并装订。

(二)登记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一律登记,认真填写《信访登记卡》。

(三)办理

1.将填写好的《信访登记卡》与群众来信装订在一起,送交信访办主任阅批。

2.按照信访办主任的批示,将《信访登记卡》和附件材料呈报有关校领导或转至承办部门。信访办保留《信访登记卡》的复印件以备查。

3.承办部门在办结之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登记卡》上,连同相关材料交还信访办公室存档。

(四)答复

1.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领导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不得泄露给信访人。对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可通过信中指定联系人(或代表)进行答复。

2.对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并将有关材料报信访办备案。

3.对信访办公室协调交办的信访事项,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易处理问题)至60日(难处理的问题)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信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信访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重新办理。

4.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的,须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五)复查

1.信访人对学校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求学校复查,学校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2.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3.经复查,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的,信访人可携带学校的处理决定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对群众集体来访或**的必须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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