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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建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8906012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31

中共北京建筑大学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建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北京建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研究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五)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六)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其他需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常委会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全委会。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全委会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全委会作出决策。

四、议事与决议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重大决策性议题,事先由常委会指定有关常委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基本思路、建议方案和倾向性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

第九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对重大问题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条  会议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沟通,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的决定在正式传达公布之前,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政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决定事项经整理归纳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政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五、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努力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运筹能力。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上级党委或学校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全委会复议。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对于重要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有关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